(2015)狮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铜陵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戴国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12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