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甲,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理人:江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杜瑶,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