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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吉日挖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吉日挖千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979号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法定代表人:邓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460号1、2楼。负责人:段科,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吉日挖千,男,生于1936年5月21日,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吉日挖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原告犍为县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飞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