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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鲁炎忠。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胡小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