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克周与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克周,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513号原告何克周,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二巷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万福,系福星公司经理。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华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建设二路华正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代表人李朦,系福星华正分公司经理。原告何克周诉被告福星公司、福星华正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克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星公司及华正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克周诉称:2014年7月至11月份,原告在黄仕轩、黄一学施工的康泰小区福星集团2﹟、3﹟楼刷涂料,原告工资为98100元。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约定2015年5月30日付清,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用运昶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抵押,到2015年5月30日未付就由原告处理房屋。现被告至今未付工资,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8100元及利息2943元。被告福星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份,黄仕轩、黄一学施工的康泰小区福星集团2﹟、3﹟楼工程中,原告为两栋楼刷涂料。欠工资981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有黄仕轩、黄一学施工的康泰小区福星集团2﹟、3﹟的民工何克周工资98100元,用运昶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进行抵押,2015年5月30日付清,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若不付款则何克周有权处理房屋。后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未付工资,2014年12月1日(完工后)至2015年6月2日(起诉前),共计6个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资的利息为2570元(98100元×5.6%/12×6)。证据分析及认定:证明1份、电话录音1份,证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未质证,该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黄仕轩、黄一学施工的康泰小区福星集团2﹟、3﹟楼刷涂料,经协商,由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刷涂料的工资及利息。���三方约定债务人转移债务,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约定利率标准过高,现原告同意降低,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资的利息为2570元,较合适。债务依法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福星华正分公司支付工资98100元的及利息257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福星公司不是债务转移的承受人,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义务。原告要求福星公司支付工资及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欠原告何克周98100元及利息2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克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何克周承担10元,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承担1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丽 曼判后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