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西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尤家街70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川,职务总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副102号。法定代表人宋彬,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哈尔滨市大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66号。法定代表人高克顺,职务总经理。原告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地泰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大力建筑工程公司(大力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利公司诉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为哈房权证南字第xx**号、第xx**号),及房屋占用土地[土地证号为哈南国有(xx)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虽登记为第三人大力公司,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南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述房产更至被告地泰公司名下。后地泰公司将上述房屋及土地抵扣工程款,转给宏利公司,宏利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确认将上述房产更至宏利公司名下,宏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上述房产及土地因被政府征收,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且大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案件中止。现宏利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二道街1号、南岗区尤家街70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南岗区尤家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宏利公司,地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2004年8月14日,被告地泰公司与第三人大力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大力公司以116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地泰公司,后因被告地泰公司尚欠10万元转让价款未付,第三人大力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地泰公司给付拖欠的10万元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地泰公司同意支付10万元,但要求第三人大力公司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院作出(2006)南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地泰公司给付第三人地泰公司10万元及违约金,第三人大力公司负责协助被告地泰公司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2006年6月26日,原告宏利公司与被告地泰公司签订抵款协议书,被告地泰公司以第三人大力公司转让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抵欠原告宏利公司的560万元工程款,后因被告地泰公司未协助办理房屋及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原告宏利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地泰公司协助原告宏利公司办理房屋及土地更名过户手续。本院作出(2012)南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抵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地泰公司协助原告宏利公司办理相关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上述两份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地泰公司与第三人大力公司及与原告宏利公司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抵款协议,均合法有效,协议的相对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地泰公司出资相应转让价款,而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虽未办理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但其与第三人大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被告地泰公司虽在未办理产权及土地登记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宏利公司时,并非不应或不能取得权属证书。被告地泰公司自愿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宏利公司,是对自己财产行使自由处分的权利。同时,原告宏利公司已经过相应对价,而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此,原告宏利公司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的事实确认,原告宏利公司起诉要求确权,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哈尔滨市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航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菅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