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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与季萍、金建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季萍,金建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亚。委托代理人:叶柯。被告:季萍。被告:金建强。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萍、金建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两被告已配合原告办理按揭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季萍、金建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3元,减半收取5306.5元,由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