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郭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虞晓池,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与罗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明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蔡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