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辖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时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上诉人时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执行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的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请是对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中南世纪城1#2-1501房屋进行确权,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房屋相关手续。该案件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