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10)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80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申请执行刘公迎,王树芝,夏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公迎(公民身份证号码:××、王树芝(372801195302037940),夏继金(371302198710273434)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公迎,王树芝,夏继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