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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屈林祥与王雄、王荣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林祥,王雄,王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68-1号申请执行人屈林祥,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王雄,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荣发,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屈林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雄、王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雄、王荣发向申请人屈林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22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雄、王荣发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7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