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井芳与河北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宣树墩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井芳,河北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宣树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冯井芳,1957年8月20日。被告河北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县宣庄村。法定代表人宣树墩。被告宣树墩,1968年3月16日。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井芳诉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19301元,由被告宣树墩三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宣树墩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