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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庆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贤,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1616号原告李庆贤,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翠文,女,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清真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宏丽,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贤与被告沈阳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庆贤承担。审 判 长  闫喜宏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