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平、吴伯添等与叶永祥、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平,吴伯添,凌炳浓,叶永祥,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保字第4号申请人周平,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申请人吴伯添,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申请人凌炳浓,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被申请人叶永祥,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申请人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桂枝洲***号。申请人周平、吴伯添、凌炳浓因与被申请人叶永祥、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S×××××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价值约20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权属人为吴伯添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佑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S×××××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价值约200000元)。二、查封权属人为吴伯添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