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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洛阳川海商贸有限公司、裴现彬、郭振渊、石国华、梁统军、李斌峰、梁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洛阳川海商贸有限公司,裴现彬,郭振渊,石国华,梁统军,李斌峰,梁军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213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秦林杰,理事长。被告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峰,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市华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渊,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市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川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裴现彬,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郭振渊,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石国华,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梁统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李斌峰,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梁军霞,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洛阳川海商贸有限公司、裴现彬、郭振渊、石国华、梁统军、李斌峰、梁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5700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审判员 : 杨 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