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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