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兴智,西乡县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书人民陪审员 余正存人民陪审员 陈洪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