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姜晓微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微,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姜晓微,(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惟烽。被告陈伟。原告姜晓微与为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晓微的委托代理人叶惟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晓微诉称:原告的弟弟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陈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1.5%。原告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陈伟立即偿还原告姜晓微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伟未作答辩。原告姜晓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陈伟向原告姜晓微借款的事实。被告陈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原告姜晓微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陈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姜晓微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胞弟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陈伟因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与借款期限。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借款义务后,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陈伟向原告姜晓微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姜晓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晓微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