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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娟与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娟,宜兴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徐娟。委托代理人俞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路75号。法定代表人谈永飞,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娟与被告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徐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娟申请撤回对宜兴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徐娟负担。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