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吴自花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自花,杨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申请人:吴自花,女,汉族,1976年1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守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兰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守君驶的鲁A446**临时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