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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吴自花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自花,杨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申请人:吴自花,女,汉族,1976年1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守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兰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581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守君驶的鲁A446**临时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