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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业与曹广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曹广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刘业,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曹广全,男,汉族,70岁,住永城市。原告刘业诉被告曹广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业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彭敬山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