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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阳基与邓金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阳基,邓金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胡阳基,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邓金养,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阳基与被执行人邓金养(2014)汀民初字第31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56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