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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云兰、王风刚等与曹建华、曹玉坤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兰,王风刚,王振明,王荣枝,曹建华,曹玉坤,张中同,刘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0号申请人张云兰,农民。申请人王风刚,农民。申请人王振明,农民。申请人王荣枝,农民。被执行人曹建华,农民。被执行人曹玉坤,农民。被执行人张中同,农民。被执行人刘林林,农民。张云兰等与张中同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棣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该案早在2014年8月13日已立案执行,执行号为(2014)棣执字第852号,且执行的是同一份判决,属于重复立案执行,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撤回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