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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9日,高中文化,旬邑县人。被告顾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初中文化,旬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太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