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726号罪犯XX,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0���8月25日作出(2010)托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8月、12月、2014年4���、8月、12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7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玉山审判员 杨利民代理审���员姜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