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刑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