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赵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赵辉,曹玉秀,曹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1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负责人王琳,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辉,女,汉族。被执行人曹玉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曹玉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264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