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大林与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大林,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74号原告:刘大林,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丁云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林与被告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林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林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