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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春辉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盖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春辉,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5********,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舒兰市。2004年因抢劫、强奸罪被吉林市盘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5月21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春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孔化男、戴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高春辉窜至盖州市团山办事处王而岗村冯某某家大棚内,以问路为由,持螺丝刀并用语言威胁冯某某将其逼进大棚,并将冯某某项链抢走。盖州市公安局太阳升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高春辉抓获。项链经鉴定价值为3,329.00元。被告人高春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春辉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雷某、赵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春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春辉能如实供认犯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春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兰天华审 判 员  那丽芝人民陪审员  李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