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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