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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玉麟、周金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麟,周金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周玉麟。被申请人:周金龙。申请人周玉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玉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