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杨某。被告:季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季某乙。婚后被告对原告前夫女儿不公平对待,双方经常争吵打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季某甲辩称,双方感情是好的,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存在一定的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能彼此珍惜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