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连某某,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勇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