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孟建龙与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龙,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孟建龙委托代理人吴万友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龙与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二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建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龙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孟建龙负担。审 判 长 杨 永审 判 员 康 伟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