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友正与邱灵恩、赵荣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正,邱灵恩,赵荣平,邱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陈友正。委托代理人:林丽君。委托代理人:林小平。被告:邱灵恩。被告:赵荣平。被告:邱广辉。原告陈友正与被告邱灵恩、赵荣平、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邱灵恩、赵荣平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邱广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35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邱灵恩、赵荣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被告邱灵恩因需由被告邱广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如借款经原告催讨后未还的,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灵恩、赵荣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友正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3500元。二、被告邱广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被告邱灵恩、赵荣平、邱广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