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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法定代表人:辛凤年,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所供应的钢材有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其享有不付款的抗辩权;原审判处不当,有失公平。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无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不能提供其按时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依据。原审判处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