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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曾凡云、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曾凡云,陈伟,唐永祥,韦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殷68-80号。负责人柳军。被执行人曾凡云,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唐永祥,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韦仕康,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41号民���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仕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营业部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远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