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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郁善珍与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郁善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钟家埠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解仕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淑龙,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善珍,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泗军,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欣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郁善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初字第953-1号民事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虽然本案起诉时开发区法院尚未受理案件,但上诉人提管辖权���议时,该法院已开始受理案件。考虑本案实际,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原审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