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楼向群与经纲有、盛惠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向群,经纲有,盛惠玲,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刘秀红,金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033-1号申请执行人楼向群。被执行人经纲有。被执行人盛惠玲。被执行人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被执行人刘秀红。被执行人金肖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经纲有、盛惠玲、刘秀红、金肖君、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