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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峰村。法定代表人戴卫刚,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春晖(受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芸菲(受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景盛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吴大发,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通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远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远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500元,由远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