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尚利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尚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被执行人尚利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