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丽、王文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丽,王文芝,王文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773号之一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文丽,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文芝,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文化,男,汉族,农民。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丽、王文芝、王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