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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审判员  尚旭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