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审判员 尚旭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