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柏禄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柏禄,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何柏禄,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原告何柏禄诉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柏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