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柏禄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柏禄,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何柏禄,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原告何柏禄诉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柏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