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晓东,男。辩护人李晓斌,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沈中武。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盐锡支队以被告人崔晓东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另行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融、代理检察员李一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晓东及其辩护人李晓斌、沈中武,证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崔晓东驾驶苏D×××××小轿车,沿盐靖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37KM+74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所驾苏E×××××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客车冲下高速公路并侧翻,客车上乘客倪某、申某乙等5人死亡,乘客李某丙、丁某乙等41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晓东辩称事故系由陈某驾驶的大客车碰撞其驾驶的小轿车引发,其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诱供。辩护人李晓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法。本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公安机关关于死伤人数的信息披露内容前后不一,有伪造证据,谎报事故伤亡情况的嫌疑。二、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没有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1、公安机关未在作出事故认定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开相关证据;事故现场勘验过程系由一辅警见证。2、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1)认定被告人对车辆控制不力,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报警时称车辆失控,后其在接受询问、讯问过程中说明了原因是大客车逼挤;事故大客车驾驶员对行车记录仪保管不善,侦查机关亦未及时提取和保全,而由利害关系人提取和保管,侦查机关也未及时提取、保全顾某驾驶的大客车行车记录仪,致被告人车辆失控原因不能查明。(2)认定小轿车进入右侧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大客车相撞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勘验过程无见证人见证、无现场录像辅助证明;公诉机关提交的细目照片不能证明L2痕迹真实存在;现场图上说明“L2刹迹2950厘米”,但在其他材料中认为是挫痕;L2痕迹标示的是一道轮胎印还是两道,公诉人、证人周某甲前后说法不一;现场图中的L1痕迹在超车道内,公诉人未提交照片,该痕迹可能就是事故大客车的刹迹;大客车内乘客经过长途旅行非常困倦,且部分证人受座位所限,不可能看到小轿车进入行车道与大客车发生碰撞。(3)认定两车碰撞致大客车冲出护栏,既无证据证明,也不合事理,而有多名证人证明陈某向右猛打方向致大客车冲出护栏;周某甲解释两车相撞后一起向右滑行到应急车道与现场痕迹不符。三、大客车驾驶员陈某对事故发生至少负主要责任。被告人供述向左避让是因为大客车向左侧抖动、逼挤,不能排除陈某故意为之或疲劳驾驶,致被告人紧张,为避险向左避让;从相关证据来看,不能排除事发时大客车进入超车道;两车相撞后陈某向右打方向是导致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且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四、由以上几点可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的收集、移交存在很多疑点,有故意隐瞒证据的嫌疑。综上,被告人崔晓东无罪。辩护人沈中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理由有:1、披露的伤亡人数前后不一,信息混乱,无法判断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2、公安机关未对事故现场勘验过程进行录像,程序违法,且未提供现场图中L2痕迹的细目照片;3、其当庭提供的现场照片结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看出发生碰撞时大客车的左轮应当在超车道内,从事故现场图及小轿车上遗留的碰撞痕迹亦可以推断,事故系由大客车进入超车道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引发;4、目击证人证实大客车驾驶员在碰撞后向右打方向翻入边沟,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大客车为避让冲出护栏,伤亡后果与碰撞不存在因果关系;5、证人顾某作虚假证言。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1时36分左右,被告人崔晓东驾驶苏D×××××小轿车,沿盐靖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7KM+740M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所驾苏E×××××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客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客车内乘客倪某、申某乙、王某戊、孟某、张某乙死亡,其余40余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坐在大客车11号座,靠走道的位置,事发前大客车一直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忽然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左侧超上来,小轿车右前部撞到大客车左前侧,发出一声很响的声音,力度比较大,大客车晃了一下,随即向右偏,擦到路边护栏后翻入边沟。2、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实,其坐在大客车驾驶员后第二排靠窗位置,客车沿行车道正常行驶到梁徐出口南侧几公里处时,其左眼余光注意到有一辆黑色轿车过来,这时听见车上有人喊“这车怎么这样开的”,随即听到剧烈撞击声,大客车就翻到路边护栏下面去了。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乘坐的大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从车身左侧突然传来较大震动及声响,大客车随即向右偏向,冲出高速公路翻了下去,从相撞到翻车大约就三秒钟。4、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是大客车副驾驶员,车上除2名驾驶员外还有45名乘客。客车沿盐靖高速公路行车道行驶至梁徐出口南侧几公里处时突然被撞,客车方向盘随即右转约20度角,客车也向右侧偏过去,驾驶员陈某立即向左侧打方向,客车右前角撞到高速公路东侧护栏向前滑行五六米,后冲下高速公路翻入边沟。5、被害人朱某、吴某、丁某、王某丁、胡某、刘某、于某乙的陈述,证实事发当天,其乘坐的大客车发生事故,部分人员受伤的情况。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11时30分左右,其驾驶苏E×××××大客车在盐靖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以约80公里时速由南向北行驶至梁徐出口南侧几公里处时,从左侧后视镜看到一辆小轿车在其左侧超车道以约90公里时速正常行驶,小轿车突然撞向客车左侧驾驶室位置,力度很大,致客车直接往右侧严重跑偏,带动方向盘右转,其身体由于惯性向左侧倾斜,客车冲向右侧公路护栏。一眨眼的功夫,等其反应过来,立即刹车、向左猛打方向,但客车右前轮已经压到公路右侧护栏,方向控制不住,客车压着护栏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冲下高速,向右侧翻了个底朝天。其从边沟爬上来后看到小轿车停在应急停车道护栏边,车头向南。7、证人顾某的证言及高速三大队依法提取的治安卡口抓拍照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路面卡口系统查找到事发前跟在苏D×××××小轿车后行驶的苏J×××××大客车。该大客车驾驶员顾某反映,2014年9月6日11时35分左右,其目击前方100米左右同车道内一辆黑色轿车在超越行车道内一辆大客车时发生事故。事发时,小轿车在超车道内、大客车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间隔一米多,小轿车已与大客车车头平行。突然小轿车向右侧打了个方向,但未和客车接触,接着小轿车又猛的向左打方向,然后又向右打方向,车头右偏约45度角进入行车道,大客车左前角与轿车右前轮位置相撞。之后,小轿车在超车道逆时针转了一圈,其跟在小轿车后面急忙刹车,小轿车转了一圈后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又弹到行车道,最后大客车向东北方向冲出了护栏。其慢慢停靠到应急车道,看到大客车四轮朝上翻在路东边沟里,小轿车停在应急车道。其在现场停了30秒就走了。8、证人张某甲、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申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亲属张某乙、王某戊、申某乙、倪某乘坐涉案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9、高速三大队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事发当日12时许赶赴事故现场依法进行勘验、记录,并拍摄现场概况、相关痕迹照片,绘制现场图等情况。10、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崔晓东及涉案大客车内46名乘员的身份信息情况。11、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崔晓东及陈某均具有准驾资格;苏D×××××小轿车所有人为崔晓东,苏E×××××大客车所有人为江苏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2、高速三大队依法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录像及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事发后崔晓东、陈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13、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倪某、申某乙、王某戊、孟某、张某乙于2014年9月6日死亡的情况。14、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制作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戊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被害人孟某、倪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申某乙符合交通事故中窒息死亡。15、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书证,证实部分被害人受伤就诊的情况。16、高速三大队依法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及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苏D×××××小轿车、苏E×××××大客车被依法扣押及两车因事故受损等情况。17、高速三大队出具的泰公交(高三)认定道字(2014)第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出庭交警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崔晓东驾驶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对车辆控制不力,致使车辆变更车道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客车驾驶员陈某及车内乘客无责任。周某甲还证实,大客车正常高速行驶过程中,左前角突然受到剧烈撞击,势必会改变运行方向,且大客车突然向右偏离方向过程中,由于离心力等因素影响,车子左轮胎承受的压力大于右轮胎,故事故现场图中的L2痕迹初始段应当是大客车左轮所留,而非右轮;大客车的轮胎和方向盘是通过传动装置连接的,大客车突然向右跑偏,轮胎转向过程中必然带动方向盘右转;小轿车与大客车相撞后一起向右侧滑,正因为陈某及时向左打方向才使大客车沿护栏滑行一段距离后翻入边沟,陈某不存在操作不当,没有过错。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后立即进行勘验,此时尚不清楚大客车内具体死亡人数,故未对勘验过程进行录像;因勘验地点在高速公路上,出于安全及抢救伤员需要,勘验过程由一名辅警见证。18、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甲集团客运结算单,证实2014年9月6日8时20分,苏E×××××大客车从苏州发车,终点站为泰州市姜堰区。19、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的车速分析单,证实事发前苏E×××××客车未超速行驶。2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制作的录像光盘,证实顾某驾驶的苏J×××××客车所有人为江苏盐城乙客运运输有限公司,李某乙是承包人。该车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对着乘客上、下车的车门,录像反映该车经过事发地点时紧急刹车制动,后可见一辆黑色小轿车反方向停在事发现场。21、证人尤某的证言、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高速三大队制作的情况说明、依法调取、制作的录像光盘及中国刑事检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苏E×××××大客车内的原装摄像头全部停用,新安装的北斗系统不具有录像功能,仅有定时抓拍功能。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车载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录像,案发时间段漏录。经鉴定,未发现案发时间段的人为删除的行车记录仪录像,造成相关时段漏录的原因不能排除是断电或其他机械故障所致。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录像证实陈某发车前播放了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等内容。22、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制作的录像光盘及录像截屏图,证实因事故地点的位置原因,盐靖高速公路路面监控系统未拍摄到事故发生过程;经比对,苏E×××××客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画面显示的日期不正确,应为2014年9月6日,且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9小时21分24秒。23、高速三大队制作的录像光盘,证实民警在事故现场处置的情况。24、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事发后崔晓东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于事发当日受案初查,次日立案侦查。25、高速三大队依法调取、制作的110报警录音光盘,证实崔晓东报警时称其车辆方向失控等情况。26、被告人崔晓东在侦查机关与前述证据相印证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6日11点多,其驾驶苏D×××××小轿车载妻子沈某甲(坐副驾驶位置,脚下有两条狗)、外甥沈某乙,沿盐靖高速公路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超越行车道内的一辆大客车。当行驶到大客车车身的中前部位时,其感觉大客车向左边抖动一下,其立即向左侧避让,但方向盘不听使唤,车子直抖,车头就向右侧偏过去,车子右前轮与大客车的左前车头相撞。接着,其驾驶的轿车向高速公路左侧中心绿岛接近90度角撞过去,又被弹回来,转了一个方向,车头朝南停到应急车道内。其将车重新发动,向右打方向准备将车掉头,当车头朝西北时车子熄火不动了。下车后,其发现东边护栏外边沟内一辆大客车侧翻,随即拨打110报警,后被带到交警队。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崔晓东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被告人崔晓东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事发前,顾某驾驶苏J×××××大客车紧跟苏D×××××小轿车行驶,目击了事发经过,具备作证条件及作证能力,其及苏E×××××大客车乘员王某丙等人与本案均无利害关系,所作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人崔晓东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车过程中,突然变道,与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苏E×××××大客车相撞的相关事实。被告人崔晓东在侦查阶段对于车辆发生碰撞原因等供述前后不一致,反映出其具有较强的自辩意识,其供述应当是本人自主作出的。被告人崔晓东在报案时称其车辆方向失控,后供述其感觉大客车向左移动,遂向左侧避让,但方向盘不听使唤,车子直抖,车头向右偏去,与大客车相撞,与证人顾某目击的,小轿车超车过程中突然向右侧打了个方向,但未与客车接触,接着又猛的向左打方向,然后又向右打方向,车头右偏约45度角与大客车左前角相撞的动态过程相吻合。物证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反映的车辆受损情况,大客车乘员陈述的车辆撞击声、撞击传送的震感及撞击后的车辆状态,证实了撞击位置为大客车左前部,撞击力度较大,撞击导致大客车立即偏向的事实。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勘验,在特定的紧急情势下,虽未对勘验过程进行录像,勘验现场见证人亦存在一定瑕疵,但出庭交警已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勘验程序及相关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勘验过程中制作的事故现场图、现场及相关痕迹照片与事故亲历者、目击者反映的涉案小轿车、大客车发生事故前、后的运行轨迹及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现场痕迹照片相符,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能够排除事故现场图中的L2、L3、L4挫痕为其他车辆所留;其中L4挫痕系两车碰撞点以南小轿车左前轮与道路中央分隔带下面的水泥路牙刮擦形成,L2、L3挫痕分别为大客车、小轿车突然改变方向或刹车等在路面形成。根据物理学原理,车辆高速直线运行过程中突然向右改变方向,重心会左移,左轮承受的压力更大,故L2挫痕初始段应当是大客车左轮所留,不能由此推断大客车左轮进入超车道而引发事故。L2挫痕显示的大客车偏向后冲下高速公路运行轨迹的弧度等,与陈某所述碰撞后立即向左猛打方向的证言也能印证,排除了陈某存在向右打方向的不当操作情形。小轿车的车前受损情况、道路中央分隔护栏遗留的相关痕迹及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小轿车以几乎90度角撞上中央分隔护栏,与L3挫痕显示的从应急车道向西北方向延伸至道路中央分隔护栏运行轨迹的弧度亦相符,L3挫痕应当是小轿车与大客车相撞后一起继续向东北方向滑行至应急车道处,由于大客车的反作用力等,小轿车又改变方向向西北偏向过程中车轮所留。且结合小轿车与道路中央分隔护栏相撞的角度及超车道与分隔护栏的距离,能够排除辩护人提出的小轿车在超车道内遭大客车撞击后撞向分隔护栏的情形。两车在发生撞击并改变运行轨迹的运动过程中,由于车辆重心前后左右的不断变化,车轮在道路上遗留的痕迹时为单线、时为双线且存在断续亦符合常理。综上,全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发经过,且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告人崔晓东驾驶小轿车超越大客车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先往左侧打方向,在车辆左前轮与中央分隔带路牙形成刮擦后,又向右打方向,致使车辆斜行进入右侧行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大客车相撞,致大客车右偏冲出公路护栏并翻车,车上乘员五人死亡,多人受伤,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车辆向右跑偏后及时向左打方向,但由于碰撞力度较大、行车道与路边护栏间距较短等因素,避险未能成功;陈某在发车前已尽到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义务,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均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惠林审 判 员 丁丹伟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澄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