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吉庆诉孙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吉庆,孙希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姜吉庆,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孙希红,男,年龄不详,汉族,系乌苏市明盛家苑赖茅有限公司法人,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吉庆与被告孙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孙希红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希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吉庆撤回对被告孙希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投递费64元,合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98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合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