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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高与张现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高,张现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李文高,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现彬(张献彬),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高诉被告张现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高承担。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