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刘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李胜林,男,汉族,红兴隆农研有限公司原种厂职工。被告刘建强,男,汉族,红兴隆科研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林与被告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胜林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林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