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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刘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李胜林,男,汉族,红兴隆农研有限公司原种厂职工。被告刘建强,男,汉族,红兴隆科研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林与被告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胜林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林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