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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娟等申请执行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一组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黄张斌,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449号申请人张娟,女,汉族,村民。申请人黄张斌,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一组(原泾阳县太平镇张李村一组)。负责人张康柱,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一组应给付申请人张��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486.4元、黄张斌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972.8元,合计745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该组在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一组在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银行存款7559.20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