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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姜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平,姜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刘亚平,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梁冲,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高峰,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姜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刘亚平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段XX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